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决定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以加快建设电工技术行业市场标准体系。为规范管理,促进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是根据产业、技术、市场、贸易需要,为满足市场、科技快速变化及多样性需求,按市场化工作机制,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提出和广泛参与,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自愿性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学会团体标准是电工技术行业市场标准体系的主体成份,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益补充。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可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发布浙江电工技术行业团体标准。
第三条 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复审等工作。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团体标准归口单位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同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拨款,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五条 为确保学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制定团体标准应参照国家、浙江省有关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和有关国际惯例,并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ZJDJ XXXX-20XX。其中T为学会团体标准代号、ZJDJ为团体代号、XXXX为团体标准顺序号、20XX为年代号。
第七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学会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例如:T/ZJDJ XXXX-20XX/ISO XXXXX:20XX。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项目可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多种方式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建议),并填写《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和《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团体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项目立项建议可直接提交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
第九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目的、意义或必要性,重点说明该标准所属产业、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现状;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
(三)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第十条 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收到立项建议后,负责进行汇总、审查和公示。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批准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对不予立项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方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报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
第十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标准工作组负责起草。学会团体标准一经立项,由主要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按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原则组建标准工作组。标准工作组起草标准应开展资料收集、国内外现状分析、必要的检验或试验验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标准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见附件3)后送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以会议、邮件、网上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邮件、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提出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应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标准工作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逐条进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工作组根据对反馈意见的汇总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进行审查,。提交审查的资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及有关附件等。
第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秘书处组织。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应提前将标准审查资料提供给标准审查人员。
第十八条 会议审查时,应写出《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5),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专家名单(需专家签字)(见附件6)。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标准起草人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函审时,应形成《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见附表7)并附《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8),有效回函中必须有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审查不通过的,标准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确认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不通过的,撤消该项目。
第二十一条 标准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和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报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审核。报送材料有:
(一)学会团体标准报批项目汇总表1份(见附件9);
(二)学会团体标准报批单1份(见附件10);
(三)学会团体标准报批稿2份;
(四)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1份;
(五)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六)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1份;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如适用)各1份;
(八)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应与纸质文件一致)。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组织对学会团体标准报批稿等相关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技术内容等进行审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工作组,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经审核确认合格后,报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对标准进行统一编号,报送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审批。
第四章 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负责人批准,批准后以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有关材料,由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存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反馈。
第五章 复审
第二十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不应超过三年。
第三十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结束时要填写《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1)和《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12)。
第三十一条 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对仍适应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不需进行修改的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学会团体标准,在原标准编号的年号后加确认年号(用括弧标示)。
(二)修订。对需要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后,学会团体标准的年号改为新版发布年号。
(三)废止。对己无存在必要的学会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顺序号不再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结论,由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审核,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
2021年4月30日